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今天宣布,澳门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自2022月4月3日零时起,12岁或以上人士,须出示以下其中一项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证明,才可登上从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