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能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当前征收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儿出嫁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且在分配过程中也最常出现纠纷,在实践中有的村民总会认为自己该得到这部分补偿,也有权得到这部分的补偿,而有的村委会则认为,外嫁女、入赘男是没有权利得到该部分的补偿,因此,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
近日,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农村土地拆迁,“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合法吗?对此周翠芳律师这么说↓岳阳网友问:“外嫁女”于1990年携全家落户到大成村万家档组,当时经过县、镇、村、组同意,落户并分配了地基和田地,一直有在村里上交各种集体收取的费用。
“外嫁女”获悉村组其他村民每人分得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向村组索要自己的一份,村组以“外嫁女不参与分钱”为由拒绝。法院认为,女子虽然外嫁,但户籍并未迁出原村,判决村组依法向女子支付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外嫁女”是否该计入安置人口、享有征地安置补偿?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