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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先生在法庭一露面,来自晋江的原告江先生即以被告“不是原告借钱给他的那个人”为由撤诉,法庭准许。据江先生提供给法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江先生于2017年6月被微信名“杨杨”的人借走6200元,讨要借款时对方手机关机,找不到人,江先生于是按对方留下的身份证信息起诉到法院,竟没想到告错了人。这个“杨杨”正是冒用杨先生身份证的人。杨先生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职业信息”显示,“杨杨”曾以杨先生的身份证入职晋江市和平中路的“百业中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