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再审民事案件改判原则首先要纠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不符合民事审判规律的指导思想,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合理的观念,其次要正确处理维持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与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之间的关系,再次要尊重和维护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及第178 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是生效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
近日,笔者看到一则再审改判无罪的诈骗案件,该案一审判决行为人犯诈骗罪,行为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生效后,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审理另一起关联案件时,发现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遂进行再审,最终改判行为人无罪。
2019年12月13日,王某与朱某股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款项300万元及利息。后朱某提起上诉,2020 年 6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并立案执行。
甲某因与乙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随后乙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支付了违约金,同时向省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