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各级征地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 号)自20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链条”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征地程序、征地材料归档、征地监督管理等方面32条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维护被征
征地补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西自治区政府要求,目前广西各设区市政府已公布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向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各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征地管理工作,妥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安置就业渠道。同时,首次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不配合土地调查、拒不办理补偿登记等难点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全链条”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征地程序、征地材料归档、征地监督管理等方面32条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央广网南宁12月30日消息(记者梁瑜琳 见习记者文鑫豪)12月2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推进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就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进行明确,全面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推动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延伸,为广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要素保障。
2023年梧州市发布了新的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通知,《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梧政发〔2023〕7号文件,2020年施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停止执行,2023年新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村集体土地参照相邻乡、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2月8日上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举行媒体通气会,解读《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南宁市各县及武鸣区,已经在征收一般农用地的补偿工作中,与主城区一样,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建立健全多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和共治共管机制。
中新网南宁12月29日电 (陈秋霞 胡朝娟 吴晓龙)记者29日从发布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立法明确推行田长制,有力推动了田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为进一步压实全区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田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全链条”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征地程序、征地材料归档、征地监督管理等方面32条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