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佳,男,汉族,1958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阮某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在此,笔者建议大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毕竟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