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XX,出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以资共同遵守:转让范围:1、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原回龙寺脚,原思普路下方,太达村委会对面,太达村卫生室隔壁普家贵宅基地。
甲方:乙方:现甲方将一块坐落在 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为了双方的利益前提下特拟定下协议书。此宅基地左靠 ,右靠 ,长度为 米包皮;甲 方: 乙 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见 证 人:身份证号:日期: 年 月 日。
前两天有人咨询:由于各种原因,其在九几年的时候在深圳龙岗区买了一块农村的建设用地,与人合作建了一栋房屋出售,当时买家担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就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现在那栋房屋被划为拆迁范围,有人建议他去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他可以拿回房屋,那么拆迁补偿利益就归宅基地使用人了。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裁判理由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一审法院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权益,其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么,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村内人员,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