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在其民法典或者合同法典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理上的解释通常为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发生异常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而当下,国际国内形势严峻,企业之间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对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454案情简介2020年8月30日,原告东岳泰山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被告东岳基金会(承租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泰山景区开明路9号泰山文化产业园面积约为247.3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
随着2022年新冠疫情的反复,疫情地区采取封闭管控、减少人员流动等措施,对于商用房屋租赁关系造成较大影响,承租方因营业、收入减少、资金断流等原因而迟延支付租金,进而触发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及解除,较易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适用》杂志】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期,作者简介及文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三十年前约定的补偿款,能增加吗?北京房山区法院:已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提高补偿标准图为本案庭审现场。导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障被救济者的生活需求,多年前约定好的补偿金能否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