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刘某在学习某涉密文件时,与同学邹某微信聊天,并将涉密文件有关内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邹某。邹某随即将其中的部分照片整理成文档,在自己的微信群中进行分享,造成该涉密文件大范围泄露。刘某受到留党察看1年、撤职处分,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不可否认,利用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比如通知事情,微信传播的快捷性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他通知渠道,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一些涉密信息,利用微信传播的风险也是极大的,不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
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应用服务,聊天记录、文件收藏、扫描识别等都会在“云端”传输、处理、存储,一旦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就等于将涉密信息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环境中。另外,微信的即时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大范围传播,知悉范围完全不可控。
来源:黑河宣传近日,黑河市公安局快速研判、精准出击,从严处置两起疫情期间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治安案件,行政拘留3人,行政罚款4人。案件一:2021年1月4日23时,爱辉分局接市局任务指令,居民张某故意散布涉他人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案例一】2024年1月24日,某地教联体党总支负责人李某某在参加工作会议时领取一份通知(秘密级),为尽快部署工作,遂使用手机对文件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点对点转发给该教联体某学校校长朱某,随后朱某将该文件转发到校长微信群内,被有关部门发现。
保密工作维系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每一名党员、每一位干部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很多泄密隐患就在我们身边。对于以下案例,各位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汲取教训,不断加强自身保密意识,筑牢保密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