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某街道办事处征收原告房屋,并与陈先生签订《温州北站高铁新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内容对于小屋48平米按违章补偿,西边居头建筑面积31.82平米不予补偿,西边间少赔10平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征收方与拆迁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订立的协议,同时又由于征收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是两种法律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确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撤销应属于行政协议范畴,那么在哪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呢?
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开发商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但因近些年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愈加严格,在限购、限售,限价等多套组合拳多管齐下的背景下,许多开发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处境,甚至最终导致项目“烂尾”。
补偿安置协议上只要签上名字,摁上手印,盖上相关部门的公章,那么该协议就有法律效力了,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只能依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擅作主张更改协议,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