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对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可以翻建改建,争论不休,基本上分成两大阵营,一是反对派,二是拥护赞。反对派也就是现在利益既得者,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认为:既然原来属于城市户口,就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了,就不应该再享有农村宅基地权益,既然不享有宅基地权益,所继承的房屋就不应该翻建和改建。
宅基地是我们农村村民最为宝贵的财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宅基地也慢慢成了“香脖脖”,许多常年外出打工的人也纷纷回乡发展,不过由于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宅基地上的房屋破旧不堪,因此,为了在当地长期发展,所以许多村民便想就宅基地重新翻建,当然有的则是因为经济条件有所提高,便想就宅基地重新改建、扩建。
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公职人员、城市居民等,对在农村老家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继承,虽然房地一体,但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权有限定,因此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使用宅基地,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损坏无法使用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