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7日,被告刘某某与唐某某签订《私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内容为:“1甲方的房屋于1995年建造,座落在南城区南塔村,砖混土结构,一栋三层楼房,下至基脚,上至房屋顶,座南朝北,四字以房产证为准,建筑面积243个平方米,出卖给南城区白霞塘镇下白水村4组唐某某,经双方议价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我国土地大体上分为两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其中宅基地就属于集体土地,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