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
最高院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基础施工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对于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不同的裁判观点,给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权利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使其常常不得不在法院和仲裁机构间徘徊,重复提出主张。
那么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发包人能否就工程质量问题,突破仲裁条款直接起诉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时,发包人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只能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承担责任,不能突破仲裁条款直接起诉分包人、实际施工人。
️可以跳过前言直接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看起。本案中,朋友身份是实际施工人还是劳务班组是搞清其他问题的前提,基于此,本文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权利、责任、仲裁协议约束力等问题作了梳理归纳,如有错漏,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施工人是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特色,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一直是法律的诟病。最高院民提字第148号,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诉权的同时,也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作了限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例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原则上不得扩张约束实际施工人——李某诉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承包给B公司。后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某实际施工。李某起诉A公司、B公司要求共同支付工程款。
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话题,我们已经分享了多期,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到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以及限制等等。我们之所以如此关注实际施工人,是因为在建工纠纷领域,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案件占比极大,相较其他案件,审理难度也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