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被告已经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的产权分配,被告徐百某按协议就应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因被告徐百某的城镇居民身份无法登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从而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故原告徐根某与被告徐百某于2010年7月18日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