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对外借款,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并利用借来的资金承接商品代理、修建仓库成立商贸公司、成立酒店等,经营产业,逐渐积累信誉。
问:田律师,2024年08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刑初515号判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判决非吸金额2000多万的业务员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针对这个判决,我认为也是众多业务员最常见的情形,我们不做最轻辩护,如果我们就是坚持无罪辩
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涉案业务员的辩护,除了应当从事实、证据角度出发,为当事人提出相关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还应当重点对业务员的退赔责任进行辩护,当前很多办案机关为了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要求业务员对其参与吸收的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对于非吸罪犯而言,千万不要忽略被罚款的情况,要先给散户退赔,然后还要交罚款,罚款则是上缴国库!至于非吸罪犯除退赔外的处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的数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徐某伙同左爱芳等人,于2013年至2018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普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10余亿元。
【债权转让与受让非吸模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伙同白xx等人于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x号盘古大观、朝阳区安外大街安苑里x号奇迹财富广场等地,以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张xx伙同杨明新、刘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中汇广场C座11层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言信富投资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泰山玉投资理财”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北京信言信富投资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田律师特别提醒:金额特别巨大】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9亿余元。
在我国刑法中,“退赃退赔”一直只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单独作为减轻处罚情节。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连某在担任石家庄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北京市西城区马甸桥北环中心附近设立办公场所,伙同他人以石家庄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业务员对外发放宣传单、组织讲座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德x、赵x、刘俊x、刘伟x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中联硅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投资养生养老产业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与集资参与人宫向东、王静、孟秀兰、陈玉华等人签订书面合同,募集公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