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股东权利进行大量的修订完善,明确规定了类别股,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对知情权的查阅和复制的内容进行了扩张和增加了“双重代表诉讼”等,经过全面梳理新《公司法》共有8大类股东权利,其中诉权又包括了5类不同的诉讼权利。
无讼作者董向阳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现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期思维导图,对此前发表的11张新《公司法》实用思维导图进行汇总,一文收藏。
法律法规等文本中经常会出现“违反”类的表述,如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前款规定、违反第—条规定……等类似表述。此类规定,往往直接与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相关,如新《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该规定直接明确了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