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一对美国夫妇突然来到了湖南长沙的一个福利院内,而他们此行的目的就是收养一个女孩儿。女孩从此便有了父母的陪伴,在美国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可女孩却有一个小小的烦恼,她的养父要求她每月必须花光20万美金,折合人民币约为120万元。
2004年春天,在湖南长沙的一个公园里,一群做晨运的老头、老太太们被一声声啼哭引到了一个偏僻角落,破旧的纸箱中一名女婴在不断挣扎,这个季节就算是南方的早晨也一样清凉,单薄的襁褓周围没有任何一样能证明身份的东西。
收养子女,民法典有这些相关规定。而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增加到5个,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这样一来,像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便不能收养子女。另外,在“没有子女”这一条件上,民法典修改成了“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满足了仅有一名子女的人对收养子女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