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能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当前征收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儿出嫁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且在分配过程中也最常出现纠纷,在实践中有的村民总会认为自己该得到这部分补偿,也有权得到这部分的补偿,而有的村委会则认为,外嫁女、入赘男是没有权利得到该部分的补偿,因此,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
“外嫁女”获悉村组其他村民每人分得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向村组索要自己的一份,村组以“外嫁女不参与分钱”为由拒绝。法院认为,女子虽然外嫁,但户籍并未迁出原村,判决村组依法向女子支付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尹辉煌】 近年来,农村土地资源越来越受政府及市场重视,如何“盘活”土地存量逐渐成为社会热门议题,土地权益纠纷也随之日益突出。 比如,这两日,广东汕头有一女士向媒体反映,自己因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认定为“外嫁女”,因而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被剥夺。
原标题:出嫁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前不久,拿到了部分补偿款的李某,自愿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这件长达14年的行政争议也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李某的户籍登记在河北省某县某村以其父亲为户主的家庭户中。1988年,她与外地男子李某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她本人也一直在本村居住。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