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我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后双方再无任何未决争议和纠纷。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职协议,确认用人单位已结清所有款项,后劳动者反悔又向用人单位追讨经济补偿,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回顾李某为某门窗公司员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当中,企业在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基于各种考虑,比如担心解除的风险承担、劳动纠纷给公司上市造成影响,又比如担心解除本身导致公众形象受损等等,不一而足,通常都非常愿意选择通过协商解除的方式与员工作最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