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五条)。由此,民办学校理应属于事业法人。
税法与民法针对涉税主体的称谓表述与分类时常出现不同,这也是税法与民法两个法律学科的渊源导致,税法本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税法在法律学科中成为边缘学科,有些税法知识的深入学习恰恰不在法学院科目中,却在财务会计或经济管理专业中设立。
相比于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修订的内容较多。营利性民办学校既是民办学校,也是公司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性法人,根据《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原则上应当同时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田光成:中国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研究分会副理事长;2010年7月29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之后,经过六年时间的探索,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完成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
第七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严格执行财政、土地、登记、收费等方面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措施,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