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随意盖章致“奇葩证明”多发江苏建湖检察建议督促整治“社区万能章”实践中,到村委会、居委会开证明是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情,村居的印章也似乎是“万事皆可证明”。却有少数人“钻空子”开具虚假证明,骗过司法机关,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经济状况的证明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是对于受害人和其配偶在交通事故中发生时,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这个时候受害人的配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就需要向人民法院出示证明证据,证明受害人在未出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
实践中,农村中很多人会让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法院。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
国家任何行政机构都会有两个章,村委会也不例外,一个是党委公章,还有一个就是行政公章。重点: 村民到村委会盖公章时,一定要让主管人签上姓名,并写好同意或情况属实,然后再加个公章,其实这才真正具有公章的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