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人民法院案例库四个新增案例: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恶意转让股权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则不应承担责任2024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四个涉及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案例,认定恶意转让股权应承担出资责任;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及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傅伟芬为我们介绍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要点。
为了掌握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发生的背景、争议类型及裁判意见,本文通过 Alpha 案例库检索,以最高院裁判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为研究基础,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生效、履行至解除的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