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作为一名打小生在农村继而又成为“城市人”的中年人,我深深明白这项政策带来了什么。
事情是这样的,小王的父亲,是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后来,小王父亲进城里上班去了,户口也成为了城镇居民,在2000年,同村的陆某在征得小王父亲的同意,并申请了相关部门后,将小王父亲在村里的老旧房屋拆除,并办理了宅基地证,过了好多年后,小王父亲去世了,小王觉得自己可以继承村里的宅基地,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陆某的宅基地证,该案再审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没有支持小样的请求。
因为各种原因,有一些城镇人在农村修建房屋,按照规定 ,城镇户口的人,不能在农村修房盖屋 ,但是有些城镇户的人和农村人有亲戚关系 ,所以他们在农村建了房子 ,对于这样的房屋,非农户口的人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 , 不能对农村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