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终审改判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前年以其所在项目结束、没有新岗位为由,通知刘某待岗,后以刘某自2019年4月以来多次迟到、旷工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翟欢欢)程序员王某因总迟到被公司解雇,他称因职业特殊,需要加班较晚,而据他了解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每月迟到前4次可免责”。他认为这是公司的隐形福利,自己完全没有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反制度的标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有员工“提前几分钟下班吃午饭被公司辞退,法院判公司赔2万元”的案例冲上热搜,引发关注。12月6日晚间,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案例引起多方讨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
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24日电(吴平华)“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那么在劳动人事领域这一原则是否适用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某科技公司内部《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员工连续30天内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者,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
劳动者理应按时上下班,若因迟到违反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进行处理。然而,仅因为早退1分钟而直接收到“辞退函”,用人单位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