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践中,发现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着侦查权被滥用的现象, 特别是补充侦查权被滥用已经成了习惯,多处法院审判中都发现存在有这个现象,甚至已经成了惯例,司空见惯,遇到的竟然有四次补充侦查证据用来指控犯罪,一审补充,二审补充,发回重审又要补充,再审还补充,法院、检察院不受二次补充侦查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为了证实犯罪,多次的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交证据,其目的就是追究被告人犯罪,形成无尽的追究,追究不成功不罢休,形成了程序违法的不少错案,检察院是否可以无休止的补充侦查提交证据,针对存在的问题,跟几个不同级别的检察院朋友探讨聊起来,竟然还有的已经十几年办案经验的市级检察院侦办人员认为我做刑事案件不熟悉套路,认为不存在侦查权受限或者证据的封口程序设置,让人感到真的很悲催,这也说明了补充侦查权不受限制,已经成了习惯。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补充证据的刑事诉讼活动。
原标题:优化完善自行补充侦查高质效办理刑事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旨在通过侦查手段补强完善证据体系,从而完成追诉犯罪。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有利于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题所问,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不能补充侦查或者再次开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2日印发 法发[2024]12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6个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