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依据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主要法律法规,笔者就工程总承包梳理了21个问题如下,供参考。答:文件载明“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由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成为推动我国房建和市政领域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为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路径,我国工程总承包的发展由此进入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