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3个月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公证过,然后把遗嘱交到了子女手中保管,等老人去世后,在书桌发现了他去世前3天亲笔写下并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的另一份遗嘱,很多内容都与公证遗嘱对不上,这个时候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来源:【西安日报】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提前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遗嘱订立不规范而产生争议,甚至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那么,怎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
【怎样立遗嘱才能合法有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怎样才能确保遗嘱有效?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
问题比较复杂的是,立遗嘱的是他母亲,因为年事已高,有间隙性的阿尔兹海默症。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笔者反复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发现都无法避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案情回顾徐老先生和陈老太太育两子一女。老两口于2013年5月共同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载明二人名下位于虹口区的一套房屋由小儿子徐某继承。徐老先生和陈老太太去世后,徐某持该代书遗嘱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两位老人的前述房产。徐某的哥哥和姐姐则表示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物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形式较为简单,可以随时设立,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公证,且在众多的遗嘱形式当中自书遗嘱是最便捷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