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2023年10月2日,广西贺州平桂区鹅塘镇鹅塘街举行“外嫁女回娘家”活动。(人民视觉 供图)外嫁女,是中国农村外嫁到男方所在地的女儿的统称。这是中国农村的一个特殊性别群体,不是凭借出生、学历、年龄、职业、贡献,而是依靠婚姻定义她们的身份。
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山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7号)位列其中。这起案例具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记者对此展开了深入采访。
我国农村土地的确权证,也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用于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是农民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等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
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司法实践日趋成熟。近日,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山东一“外嫁女”诉宅基地使用权被侵犯遭法院驳回后,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监督、提起抗诉,最终纠正错误的生效行政裁定,有效维护了“外嫁女”因继承房屋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外嫁女”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6起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两部门表示,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