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顾某经介绍向人吕某借款15万元,并把一辆捷豹汽车质押给对方。到期后,顾某没能还清借款,吕某直接将该车以7.6万元的价格卖出。这辆车到底有没有被“贱卖”,顾某是否还要继续归抵扣卖车款后的借款金额?双方争论不下。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数月前,江苏的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委托一家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双方约定:贷款未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担保公司。不久,因姜某无法偿还贷款,担保公司为其还贷后,私自将车拖走且不愿归还。姜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公司系担保人而非抵押权人,不能根据约定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