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控股股东和董事,当该公司无法开展清算,控股股东和董事无法提供有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不掌握其下落或有关信息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该等控股股东、董事应就公司未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账簿丢失、财产灭失致使公司不能破产清算的,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近期在河南焦作办理一起“因账簿丢失、财产灭失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破产清算,债权人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
导读:公司是财产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很多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注重对公司财务账册的建立和保管,以至于连公司财产的去向都难以查清,明显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对公司账册负有保管责任的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大象新闻记者 吴紫翼年近七旬的胡玉萍本应过上安享天伦之乐的养老生活,而如今她却因为自己曾经公司的破产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仍在奔波。胡玉萍曾经营一家汽车模具制造公司,2014年,该公司被多个债权人起诉,次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将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扣押。
作者:程晓璐律师团队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股东要查账,公司能不能说账本丢了?公司股东想要查账,可是公司或者是公司其他的股东怀疑,这个想要查账的股东是想通过查账的方式,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所以公司能不能说股东要查的这些账账本丢了,以此来拒绝股东的查账行为呢?当然不能这样做,为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