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 【内容提要】实践中,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较为常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行为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对此,可以从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介入方式等方面区分认定。
【内容提要】实践中,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较为常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行为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对此,可以从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介入方式等方面区分认定。
【内容提要】实践中,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较为常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行为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对此,可以从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介入方式等方面区分认定。
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存在以下区别:主观方面,行受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人行贿或受贿人受贿,而介绍贿赂人明知他人意图行贿或受贿,仍然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行受贿的实现,并且,介绍贿赂人能认识到自己是站在双方的、中立的立场介绍贿赂的。
考察我国刑法中有关“介绍”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介绍行为作为共犯处理的,如2001年5月16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共犯进行论处。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一、案情2009年,张三被“医药公司”指定为业务代表,负责代表“医药公司”与“某卫生中心”洽谈医药产品购销业务,为了谋取私利,张三背着“医药公司”,私自和他人(药商,系张三交代)合伙做自己的药品生意,后以“医药公司”的名义和“某卫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宋某结识某局局长王某后,认为王某所任职务对其经商有较大帮助,故多次主动联系王某,逢年过节送给王某购物卡、海鲜卡、茅台酒等物品,闲暇时经常与其吃饭、喝茶、打牌,并安排自己的妻子与王某妻子结识,多次由宋某出资组织双方家庭到外地旅游,双方建立了较为亲密稳定的关系。
这世间有受贿的官员,就必然有行贿的商人。当然还会有一些介绍这两者的中间人。这种人很有可能会犯的罪名就是介绍贿赂罪了。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律师解答: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仅有一档刑罚,目前尚未发布更详细的量刑标准规定。
导语:受贿案件往往涉及受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理论上受贿与行贿是对应型犯罪,属于本质的共同犯罪案件,理应合并审理,但司法实践中有些时候是分开审理,如果案件没有争议分开审理也就罢了,如果案件存在争议,就应慎重处理合并审理,我认为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