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与阿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阿强想再买套新房当婚房,于是两人商量在领证前签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以小美的名义购买房屋,阿强可以提出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名,阿强出资100万元,余款和装修费用约20万两人平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在一年内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移情别恋将不再拥有共同财产。
前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尤其是在夫妻一方出现了婚外情等不忠诚行为时,另一方选择原谅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往往会要求夫妻双方签署一份“婚内忠诚协议”,希望借助这样的方式,找回丢失的安全感,既让不忠诚的一方有所忌惮,不再背叛,也让自己受伤的心能够得到些许慰藉,以及日后在经济上有所保障。
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李某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
日前,就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