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发布实施以及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都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切实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召开全省部分中院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形成共识,请全省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予以参考。
来源:典型案例圈 1、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毕竟不是物权,其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