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以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实际从事营运行为的情况,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在“商业险”内进行理赔呢?2023年9月5日,被告彭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T 型路口处,适遇单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两车相撞,单某当场死亡。
顺风车本是节约出行成本,与他人合意一同顺路搭乘前往目的地的共享出行方式。然而,在出行期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竟以“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偿。顺风车是否为商业运营车辆?保险拒赔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以“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日前获得嘉兴市中院二审支持。2022年5月,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其中约定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9.
每年交保费,撞车后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按“非营运”付费,自己的车多年来却用来从事网约车工作。密云法院3月1日发布消息,张某需要在对方商业险保险额度内,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张某自家的小型面包车与刘某的车辆相撞,按照交通队出具的认定书,他需承担全部责任。
引言投保人将投保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不理赔,此时,保险公司的主张符不符合免赔条件的情形?
来源:湖北高院 购买机动车商业险时,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车辆使用用途,私家车空闲时间兼职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案情简介2022年7月,原告周某就涉案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汽车损失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约定为“家庭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