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启动。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方案细则“揭开面纱。
3月7日上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两会”记者会上回答营改增相关提问时称:“营改增今年是个硬任务,军令状要完成。”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税务部门作为主攻部队,一定会奋勇当先、攻坚克难,务求全胜,确保改革5月1日如期落地。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这意味着,从5月1日起,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一项重大的税制调整。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1.
第三部分进项税额一、不动产。不动产纳入这次营改增范围,这对于纳税人是规模比较大的一项可抵扣项目。(一)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的并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均有各自的规范,争议事项并不多。营改增对视同销售也作了相应规范,营改增前后存在哪些变化点;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范有何异同;在执行过程当中是否会存在问题,连财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分析,谨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