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是在姚某尹重病出院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在书写时仅有利害关系人姚某尹长子在场且由其书写,并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亦无法查清当时姚某尹精神状况是否良好,涉案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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