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那如果当事人自己在诉前单方委托了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采信了当事人的鉴定结果。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州马某男驾驶的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致1死7伤——2023年8月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区的这起交通肇事案,曾引起社会关注。事发现场。马某男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案件的后续调查,却出人意料。马某男称,案发时,自己脑袋突然“嗡”的一声,然后一片空白,丧失了意识。
但总有部分驾驶人不听劝告。更是狂飙“演技”,上演一出闹剧。7月3日晚,水城区交警在辖区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工作时,在对贵B牌三轮摩托车进行定向检查时,民警发现驾驶人徐某平满身酒气,随即要求徐某平进行酒精检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经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意见与交通事故受害人诉前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如诉前鉴定机构在其鉴定意见中未阐述伤残等级的相关事实,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亦未对其划分依据进行分析说明的,对诉前鉴定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