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相关征管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我公司是2020年度设立的企业,已完成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符合报告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报告。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胡苏华表示,3月25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顶格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