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能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当前征收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儿出嫁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外嫁女”获悉村组其他村民每人分得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向村组索要自己的一份,村组以“外嫁女不参与分钱”为由拒绝。法院认为,女子虽然外嫁,但户籍并未迁出原村,判决村组依法向女子支付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从农村嫁到农村,她的承包地在哪里。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天,是一切生活的来源。但在部分农村,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