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被告作为户主与蚌埠市禹会区某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