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是河北人,是一位非常勤劳的女性,其老公非常老实,两口子经营着一家摄影器材设备出租的生意,在靠近北京郊区承租了近两亩的一块土地,后来为了存放比较大的戏服、担架、大型灯具、还有临时存放的大型设备等等,在地面上,出租人所属的一层房屋上面加盖了一层,约400平米的二层建筑,另外在紧邻的地块加盖了约800平米的仓库和三间办公室。
近期,楹庭律所接到的涉及企业拆迁相关的案件,比较典型的有两个案件,其中一个是上海某企业厂房的拆迁,该厂房在90年代就是一个电子公司,在村里面租了6亩多的土地建设的厂房,大概有6000多平方,因为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厂房的土地。
租赁人在此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对于比类厂房法院能否强制拍卖执行?对于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在实务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如下规则进行处理: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在租赁期里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且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财务新人潇潇入职新公司2个月了,这一天她拨通了12366咨询服务热线。申税小微,你好。我们公司计划在近期租入一台大型设备,我想问问不同的租赁模式有什么区别吗?比如说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请问您公司目前执行的是什么租赁准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