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小葛收到了一封来自公司的邮件,里面写道:“小葛您好:兹因你在2019年1月11日未按公司规定执行正确的出勤,现已旷工11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现您已自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尽快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相关手续。”
2018年底,张某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铁路公司遂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12月1日解除,并根据张某工作年限对其作出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一次性补偿,另给予20000元人民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