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6月1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主要是考虑到基金的承受能力,各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允许地方对这些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缓缴3个月。
昨日记者自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即日起开展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工作,缓缴期间的相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昭通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联合印发《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贯彻落实“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月1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从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生育保险同步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