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等解读信用赋能营商环境优化暨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相关政策措施,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滕双兴介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但是,却从网上找到一个不予行政处罚未告知,却被法院判处程序违法的案例:案例摘要:马某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虽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决定认定原告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而不予处罚,故决定涉及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原告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哈外市监食责改字〔202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同一时间作出,且均含有责令改正内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理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违法行为人告知,而被告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