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中新网济南7月13日电 记者7月13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