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一般是房屋、宅基地买卖的双方,即出卖人和买受人;该类案件的标的是当事人居住的房屋,房屋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农民的命脉,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房屋或宅基地,有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居无定所,因此,该类案件一般调解难度较大,处理不好矛盾也易激化。
买下同村不同组村民的自建房,因无法办理过户,买家在5年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卖家退还购房款,买家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