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关于纪委调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务中一向颇具争议,两院于2009年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问题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法发〔2009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匿名举报,按照规定,会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第一,是否本部门管辖?比如,你觉得你闯红灯的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向纪委举报交警,这就不属于纪检部门管辖范围,会被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直接了结。
在日常工作中,纪委监察机关对于收到的一些举报线索,会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内容及被举报人的情况,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初步核实。而“谈话”是常见的处置线索的方式,也是对举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如果党员干部被人举报,经过了纪委谈话后,或纪委谈话结束后,会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的具体情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案例一:李某,男,中共党员,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2020年3月主动到市纪委交代2019年春节收受某渣土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送1万元礼金,但刘某当时在国外居住且无法取得联系,不能向其进行核实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