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据咱们的微信用户的反馈,很多人都想了解咱们的新安法。那么这新安法究竟该如何解读呢?今天贝贝就带您看看这新安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