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人咨询:由于各种原因,其在九几年的时候在深圳龙岗区买了一块农村的建设用地,与人合作建了一栋房屋出售,当时买家担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就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现在那栋房屋被划为拆迁范围,有人建议他去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他可以拿回房屋,那么拆迁补偿利益就归宅基地使用人了。
上海二中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民终8963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就系争农村房屋及自留地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鉴于买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房款,卖方亦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且居住使用房屋已有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间卖方从未提出过异议。
陕西咸阳,郭某花了18万元钱买了一套农村宅基地,双方约定,若遇到拆迁,则拆迁款归郭某所有。9年后,房屋果真迎来拆迁,但郭某却并未拿到拆迁款,而杨某却以自己亦未取得拆迁款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于是,郭某一纸诉状将原主杨某告上法院,索赔18万元。
近日,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永丰村的王先生向春城晚报-开屏新闻反映称:10多年前,他低价将村子分给自己的一块宅基地私下卖给好朋友李某,而李某并不是该村的村民,还是一名公职人员。后来,村小组发现个别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专门召开村民大会告知宅基地不能买卖。
诉讼主体一般是房屋、宅基地买卖的双方,即出卖人和买受人;该类案件的标的是当事人居住的房屋,房屋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农民的命脉,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房屋或宅基地,有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居无定所,因此,该类案件一般调解难度较大,处理不好矛盾也易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