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天同诉讼圈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王富博法官发表在《人民司法》杂志的一篇文章推荐给大家。该文论述了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概括性的将融资性贸易做了类型化的区分,并重点论述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代表司法实务中的一种裁判观点。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冶金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某冶金产品百余吨,单价X万元/吨,合同金额数千万元,同时还约定A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交货,B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款,A公司在发货后当月向B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